G6-财务管理系统-医院专版
背景分析
我国现行《医院会计制度》(财会字[1998]56号)发布于1998年,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。该制度发布实施以来,对于规范公立医院的会计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。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,公共财政体制各项政策的逐步建立,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,十年前制定的医院会计制度已难以满足新形势下推进公立医院改革、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绩效管理的需要。
为了适应各方面情况变化和需要,进一步规范公立医院的会计核算,提高医院会计信息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、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财政部于2011年初发布新《医院会计制度》(财会[2010]27号)。
新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,包括综合医院、中医院、专科医院、门诊部(所)、疗养院等。不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(站)、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。企业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可参照本制度执行。
新老制度对比分析
与现行医院会计制度(财会字[1998]56号)相比,新医院会计制度(财会[2010]27号)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有重大的变化:
(1)新医院会计制度新增了与国库集中支付、政府收支分类、部门预算等财政改革相关的会计核算内容。
(2)为了真实反映资产价值、合理确定医疗成本,规定医院计提固定资产折旧,折旧额分期计入相关成本费用。计提折旧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、专用设备、一般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,图书除外。
(3)为了解决现行制度下医院医疗和药品收支不配比、成本核算体系不健全、科研教学经费核算混乱等问题,借鉴国际惯例,合并了医疗、药品收支核算,分别在医疗收入下设二级科目门诊收入、住院收入中核算;规定管理费用不再分摊;完善了自制药品和材料的成本核算;明确了科教收支的会计处理。
(4)进一步完善了报表体系
取消:《基金变动情况表》;
调整:将原来的《收入支出总表》改为《收入费用总表》;
增加:《医疗收入费用明细表》(收入费用总表附表)、《现金流量表》、《财政补助收支情况表》。
(5)医院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增加对成本核算及控制情况说明的要求,要求附规定格式的相关成本报表。增加了《医院各科室直接成本表》;《医院临床服务类科室全成本表》;《医院临床服务类科室全成本构成分析表》三张报表
(6)医院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需要按照本制度单独建账、单独核算。